12月15日,李三仁夫婦鄰居得知判定呼格吉勒圖無罪後哭起來,並要求嚴懲凶手。
  中新網12月17日電 近日,內蒙古高院發出再審判決書,宣佈18年前被錯殺的呼格吉勒圖無罪。法國歐洲時報網17日發表文章認為,無論是糾正錯案,還是推動制度建設,無疑都需要極大的勇氣和決心。雖然過程一波三折,也離不開外界推動,但畢竟是法院系統在法律框架內部通過正常法律程序完成,這與具有人治色彩的“平反”相比,法治是最終的贏家。
  文章摘編如下:
  反思這起錯案的形成以及依法糾正的過程和結果,對於推動法制建設的意義非常重大,甚至可以說是一個裡程碑式的案例。
  無論是糾正錯案,還是推動制度建設,無疑都需要極大的勇氣和決心。內蒙古法院依法糾正“呼格案”,還當事人以遲到的正義,還法律以尊嚴,雖然過程一波三折,也離不開外界人士的不懈推動,但畢竟是法院系統在法律框架內部通過正常法律程序完成的,這與具有“人治”色彩的“平反”相比,法治是最終的贏家。
  錯案的糾正,無疑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而被追責者的個人利益就會一定程度上成為阻力,甚至國家賠償也會成為一些人拒絕糾正冤假錯案的藉口,從而形成錯上加錯。
  “呼格案”是一場“慘勝”,來之實屬不易。內蒙古公安廳紀委證實,已成立調查組,對當年所有參與辦案的警員進行依法調查,調查結果出爐之前,尚不得而知除了構成這起錯案本身,相關人員是否還有阻撓糾正錯案的嫌疑?我們拭目以待。
  從該案再審結果看,這起當年公檢法三家共同認定的殺人案存在的最大硬傷是“證據不足”,那麼為什麼公安在偵查階段,檢察院在批捕、起訴階段,法院在定罪量刑時都沒有把這個“不足”當作“不足”?
  從技術角度看,在1996年的司法條件下,DNA技術手段尚未普及,痕跡鑒定水平存在缺陷,但是這些客觀條件的局限性並不能成為掩蓋司法觀念的歷史性缺陷。證據論是法學之核心,任何“不足的證據”均不能成為定罪的證據,在一切通過非法手段如刑訊逼供、偽證得來的“證據”均不能成為定罪的證據,孤證不足以定罪,口供不能作為證據,定罪必須依靠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條”,這些則是證據論的核心。
  中國法制建設近年來不斷取得進步,確立了辦案終身責任制,強調疑罪從無的程序正義。建立與完善追責制度,無疑將大大降低冤假錯案的發生幾率,提高案件主管機關和辦案人員對破案和判案的認知水平。同時,對冤假錯案的糾正也正在成為理直氣壯之舉。冤假錯案傷害的除了當事人的權益,更嚴重傷害法律制度的肌體,對於陳年積案更是要有“除沉痾,下猛藥”的勇氣。
  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上,“依法治國”成為重點議題,說明政治、經濟不斷發展的中國亟需一個健康、有效、公平、正義的司法體制與之相適應。只有更好地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才能實現國家現代化的目標。
(原標題:外媒評“呼格案”被糾正:法治是最終贏家)
編輯: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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