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聞固態硬碟 時間: 2014-08-28來源: 信息時報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周舒婷 通訊員 謝欣然 阮俊環) 11歲孩子到小區樓下找朋友玩,父母未加以註意,隨身碟放任其外出達3小時之久,後得知墮樓死亡。父母以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及公司承建的住宅窗臺過低有關為由,訴至法院。法院一審物業被判擔責20%,賠償99043.67元,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129043.67元。小蝶父母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中山市中院出具民事裁定書,駁回小蝶父母的再審申請,維持一審判決。
  11歲女孩外出燒烤玩耍墮樓
  2012年某日中午13時45分,中山市坦洲某小區內,11歲的小蝶拿著玩具到樓下找朋友玩,15時14分搭乘電梯到七樓後未再出現,16時化療副作用45分其母接到小區保安的電話,告知小蝶墮落到樓下。其父母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但經搶救無效死亡。
  小蝶的父母以其女兒小蝶之死與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及某建築公司承建的住宅窗臺過低有關為由,訴新竹售屋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兩家公司連帶支付小蝶父母各項賠償費合共約56萬元。
  法院現場勘察:在小蝶父母居住的702房門的左右兩側各有一長290cm,寬71cm的露臺,露臺的盡頭為懸空出口未加防護欄。從702房的門口進入露臺有一入口,該入口有離地面40cm紅磚作擋,紅磚以上是高為58cm的固定的玻璃,往上是高為95cm的可推開式玻璃,再往上是固定的玻璃。
  小蝶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擔主責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小蝶年僅11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蝶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小蝶在沒有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外出玩耍達3小時之久,造成其從高空墜落死亡,小蝶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應負主要的責任。
  而本案房屋的門口進入露臺的盡頭後即為懸空出口,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未能預見到危險性,沒在懸空位置加裝防護網,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對小蝶的死亡負有管理過失的責任。
  關於小蝶父母對某建築公司的主張。經法院現場勘察,從門口進入露臺的窗臺高度為0.98米,已經符合窗臺需要0.9米的標準,並不是導致小蝶意外墜樓的直接原因,且該建築物已經有關部門竣工驗收。法院對小蝶父母的主張不予採信。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對小蝶的死亡承擔20%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判處其向小蝶父母賠償99043.67元,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129043.67元。
  隨後,小蝶父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中山市中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依法駁回小蝶父母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原標題:11歲女孩小區內玩耍墮樓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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